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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县中心粮库过道屋顶工程

杰达钢构4年前 (2019-06-21)浙江998

遂昌县中心粮库工程-的过道屋顶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序号: 浙大建招 B2019 153 号

招 标 人(盖章) 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人(盖章)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二零一九年六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一、投标邀请函 3

二、招标重要事项表 4

三、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7

四、总 则 8

五、投 标 人 资 格 9

六、招 标 文 件 10

七、投 标 报 价 12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九、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十、开 标 15

十一、评 标 16

十二、其他 19

十三、授 予 合 同 19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 2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2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6

第三章 技术规范 51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一 、投标函 54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5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56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浙江省外企业提供)(复印件); 57

五、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证)(复印件); 57

六、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证)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复印件) 57

七、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58

八、投标单位资格自查表 59

九、投标报价书 60

第五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另附) 79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后附) 79

第七章 附件 80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邀请函

招标序号: 浙大建招B2019 153号

一、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的建设项目遂昌县中心粮库工程—过道屋顶工程已经由遂发投(2016)57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

二、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发包事宜。

三、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遂昌县云峰街道洋浩村

2、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过道屋顶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招标控制价:747271元

4、工期要求:60日历天

5、质量要求:合格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无在建工程;

3、浙江省外企业须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未提供《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五、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招标文件索取途径:

1、2019年6月14日起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至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纸质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人民币。联系人:陈军军 联系电话:0578-2172379(手机号码:13175792331)。

七、其他

本工程不接受挂靠或已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被行政监督限制参与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谢绝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凯路224号 地 址:丽水市丽青路141号

联系人:0578-8120252 联 系 人:2121173、2172379

联系电话:罗先生 联系电话:林波军、陈军军


投标邀请函发出时间:2019年6月14日


二、招标重要事项表

前附表1

工程名称 遂昌县中心粮库工程—过道屋顶工程

建设地点 遂昌县云峰街道洋浩村

招标联系人 林波军、陈军军 电 话 0578-2121173、2172379

发包方式 邀请 公开 组织方式 自行 委托代理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过道屋顶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允许分包内容 按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人主要条件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无在建工程;

3、浙江省外企业须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未提供《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规 模 / 质量要求 合格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工期要求 60日历天

招标控制价 747271元 评标基准价范围 招标控制价下浮5%—10%

投标担保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采用现金、转账或电汇方式交纳。

户名: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帐号:9060 0012 0190 0011 35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丽水分行

纸质招标文件工本费 金额 300元(不退还)。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投标文件

份数 商务标:一套正本三套副本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至: 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一楼会议室

地 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凯路224号

接收人: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6月18日下午15时 00分(北京时间)

开 标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前附表2

序号 项目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

1 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 合同总价的 5 %(不含暂列金)



中 质量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违约金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未履行工期承诺违约金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未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2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报告开工时间 收到开工通知后

5 天内

4 工期提前、延误

(1) 工期提前奖励标准(在招标人要求工期提前的情况下奖励,自行提前工期的不予奖励) 1000 元/天

(2) 工期提前奖励限额(在招标人要求工期提前的情况下奖励,自行提前工期的不予奖励)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3) 工期延误赔偿标准 1000 元/天

(4) 工期延误赔偿限额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5 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结算价的 2.5 %

6 暂列金 标化工地暂列金额:/

7 优质工程暂列金额:/

8 其它暂列金额:/

10 重新招标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的开标时间为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3日。


前附表3

序号 事项 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 备注

1 资格后审 开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 详见招标文件

2 开标时必须到场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 详见招标文件

3 评标办法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评标办法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4 纸质招标文件工本费 1、金额:300元人民币

2、交纳时间: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以现金形式交纳。

5 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详见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齐全,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详见招标文件

7 其他 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按《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丽水无欠薪”建设 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8]92 号)文件执行。


注:后面与本表有矛盾的以本表为准。


三、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时 间 安 排 地 点

1 发布招标文件 2019年6月14日 书面索取: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现场踏勘和答疑 投标人自行前往建设地点做好现场踏勘工作 工程建设地

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交异议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前 提交方式:

1、传真:0578-2121173

2、书面递交: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 获取方式:书面形式

5 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时间前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 招标文件工本费 投标截止时间前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同前附表一 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8 开标时间 与投标截止时间同一时间 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9 招标人发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

10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对其进行担保索赔,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
















注意:本招标文件条款中带“”符号为采用,带符号“”的为不采用。

四、总 则

(一)项目概况及要求

1.工程名称:遂昌县中心粮库工程—过道屋顶工程。

2.招标人(建设单位):遂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工程地点:遂昌县云峰街道洋浩村。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遂发投(2016)57号。

5.工程投资性质及资金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6.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过道屋顶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7.现场条件:

(1)现场交通条件:可以满足施工要求 ;

(2)三通一平情况:施工接水、接电、用水、用电、工程四周安全防护等由投标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8.工期要求:招标工期为 60 日历天。工期计算起止日期:实际开工之日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

9.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0.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达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J375-2013)。

(二)勘察现场

1.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自己所作出的一切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三)投标费用、保密、语言文字、计量单位

1.投标费用: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2.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4.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工程管理要求

本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且由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并承担总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中标单位(分包单位)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总包管理合同,并无条件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承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现场加工场地和材料堆放地、垂直运输、用水用电接口(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按实际用量向专业工程单位收取)、临时场地、施工所需的工作面、现场指定垃圾堆场、工程资料的统一编印归档、各工种的配合协调管理、现场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等一切与专业工程施工、配合、管理有关的服务内容,以及在总包配合协调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五、投 标 人 资 格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无在建工程;

3、浙江省外企业须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未提供《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资格审查时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料

资格审查在开标时进行,投标人必须提交 投标须知前附表 规定所需提交的原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六)资格评审方式

本次投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招 标 文 件

(七)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本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根据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八)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1、本工程设立 不设立 工程招标控制价。

2、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根据国家或浙江省和丽水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办法编制并经由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得出的工程最高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参考下列计价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政策性文件编制: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8-2013)

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9年第3期(除税价);

浙江造价信息(2019年第3期)(除税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省站的有关定额解释。

(九)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需要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不记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发出。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发布之日起3日内同时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由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机构参加),复核后,招标人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在原招标文件发布补充文件。

(十)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2天,招标人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投标人应及时接收、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接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招标文件通知中写明。

3、当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招标公告(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要求说明、技术规范和资料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条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在任何环节可拒绝或否决其投标,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十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递交伪造证件的。

(5)在招投标及投诉活动过程中,经查实投标人或项目班子人员资质、业绩、所提交的资料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勘察现场

投标人可以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自己所作出的一切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七、投 标 报 价

(十三)投标报价

1. 本工程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计税。

2. 投标报价统一按照综合单价法计价,采用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清单计价。

3.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4. 综合单价应包含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投标人填报综合单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在风险范围内今后不作调整。

5. 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计算综合单价。投标人应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投标报价应体现投标人提供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费用。

6.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金额(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应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7.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8.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下列给定的费率或区间计取,计算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规费 税金

过道屋顶(共2个) 5.14%-6.28% 7.524% 9%

9.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报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10.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投标报价出现以下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界定:由评委认定

(1)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 30 %(含本数)以上的;

(2)因算术错误、报价缺漏项累计金额达到投标报价 30 %(含本数)以上的。

11、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⑴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

⑵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

(十四)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浙江省外企业须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复印件);

5)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证)(复印件);

6)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证)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复印件);

7)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8)投标单位资格自查表;

9)投标报价书及光盘(与商务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光盘上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单位名称)。

2、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 提交 不提交 技术投标文件。

3、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展开。无格式的自行设计编制。

(十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必须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A4纸装订成册。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九、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六)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密封: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和光盘一起密封提交,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2、标志:所有封袋外面上都必须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和投标人的名称全称。

(十七)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前附表一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十)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十八)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按本文件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十、开 标

(十九)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2、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

3、开标时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料原件,以备查验。

4、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招标人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5、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7、招标人按照下列要求在开标现场对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其报价不列入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范围。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或超出投标报价有效下浮范围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交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的,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6)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评 标

(二十)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由按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按得分高到低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二十一)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为止,凡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应保密。

(二十二)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原则: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文字描述出现差错,但没有实质性影响投标报价时,可以按照数字表示的数额修正文字描述;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二十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并将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合理推断特定投标人按招标要求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预期成本。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本章第(十三条)第10款规定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就上述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说明和澄清,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上两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证明投标人的现金流、盈利能力良好,经营状况正常;

2.由于使用专有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降低工程成本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因材料设备低价原因产生的低投标报价,应提供有关货物的采购协议、合同或发票;

4.其它有关降低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若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能充分证明其报价是合理可行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若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应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标处理。

(二十五)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二十六)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二十七)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3)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与参加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不相符;

(6)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后一位、工程暂定项目价格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不一致;或暂定品牌未在“约定品牌”中选取且经评委认定为与“约定品牌”非同档次的;;

(7)投标函的报价和投标报价书的报价不相符的,投标人所报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的取费,投标人未按给定的费率或区间计取;

(9)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12)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或虚假资料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16)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或项目经理是其它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并在公示期间或投诉有效期内的;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满足要求的;

(3)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被行政监督部门限制参与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或项目经理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除外)工作人员的;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立的招标控制总价或报价未按招标文件和浙江省计价规则规定填报的;

(6)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7)投标报价的表格中主要内容缺项严重或主要表格缺页或主要表格缺少的;

(8)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9)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正不平衡报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有三处及以上完全一致的;

(1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工程量清单(包括主材)报价书的;

(12)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13)投标文件(投标函)未经投标单位签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的;

(1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质量、工期、技术标准要求、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作响应的;

(15)不符合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否决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没有明显异常的,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二十八)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予补偿。

十二、其他

(二十九)在招投标现场监督及投诉处理过程中,经查实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所提交的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情形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

(三十)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的认定

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市政工程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因故更换,应原项目业主同意,并经备案主管部门同意。

2.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5]54号)文件精神,项目经理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无法录入的,视同有在建工程。

(三十一)是否“被行政监督部门限制参与投标”的认定:根据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具体行为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三十二)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被行政监督部门限制参与投标”的,或项目经理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除外)工作人员的,或项目经理在其它单位有注册或登记建设行业执(从)业资格的,或项目经理是其它项目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并在公示期间或投诉有效期内的,取消中标资格。

十三、授 予 合 同

(三十三)中标

1、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人名单,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取推荐第1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注意:

对投标人提供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保留有对该资料的复核权,如果发现资料有虚假行为,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若是中标单位的将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严重不良行为处理。

(三十四)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采用(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的开标时间为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3日。

(三十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


第二章 合 同主要条款及附件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设计施工图最终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合同履行中确定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省、市及地方性的建设工程相关法规、规范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规定的解释顺序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五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二套,承包人需要多套施工图,自费复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视发包人需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和承包人有关文件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通知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另行通知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筑红线为边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工程结算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工程结算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5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

(2)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超过1个月按工期延误处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城建档案馆和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书面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2万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应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

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按1000元/天,其它人员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法律、法规规定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须交纳合同价的5%现金或转账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结清并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无偿提供发包人及监理人员办公用房(具体数量、面积按发包人要求)及设施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现行标准,并另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现行标准。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进度款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6.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3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地震、暴风雨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工期提前按1000元/天奖励给承包人,总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30%(在甲方要求工期提前的情况下奖励,自行提前工期的不予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和“11.4综合单价调整”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本项目不设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其他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采用抽料补差法,价差只计取税金。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指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2)人工价差调整计算方法:采用价格指数法,价差只计取税金。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3)施工机械调整计算方法: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11.3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

②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③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②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11.4综合单价调整

因11.3条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则按11.4条第(3)款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11.4条第(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预算价)×100%

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②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11.5投标综合单价异常处理

(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①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②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③其他异常情况。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1.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②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11.4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1.6措施项目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综合单价调整规定计价;

(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由组织措施费计算基数变化,按合同约定费率内容调整。

11.7其他项目费调整

(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

(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履行期间物价上涨(本合同专用条款11.1条规定范围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市场价格波动等变化及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1条规定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工程预付款:合同价的2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机械、人员到场、开工令发布) 后7天内。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扣回,作为第一期工程款支付。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付款周期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进度付款 ,具体为:

(1)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后7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本工程预付款作为第一期进度款支付,不扣回);

(2) 工程完工并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 。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审计单位审核且有关竣工备案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后9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2.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注:农民工工资支付按《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丽水无欠薪”建设 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8]92 号)文件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和依据: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执行。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并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同意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5日内,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方应予以认可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通用条款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要求的内容,共一式四份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的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提出异议部分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2.5 %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另行协商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协商处理,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56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本方职工投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丽水市莲都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5补充条款

1、承包人必须在每期工程款领取后付清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承包人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必须附上期支付民工工资清单,否则不予拔付。如承包人实际未按规定兑现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不预拔付下期工程款或退回履约保证金,并可通过劳动人事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所欠民工工资款,直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

2、由承包人承担浙价服〔2009〕84号规定核增减追加费用(即经审核,超过送审造价的5%核减额、核增额,同意承担追加咨询服务费,计取办法如下:按核减(增)额超过送审造价5% 幅度以外的核减(增)额的5%分别计取追加审核费) 。

4、施工时临时占用的场地及临时搭建的工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0天内必须拆除并清理干净(费用自理),否则将按工期延误违约处理。

5、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所有材料和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需经发包人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使用、安装。

6、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否则将按工期延误违约处理。

7、承包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用工、生活、安全、卫生、疾病、伤亡以及社会保险等,一概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8、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秩序,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应符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2)施工现场应采取防止扬尘和防止噪声干扰措施 ,夜间施工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3)弃方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4)还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创文明城市的的相关要求。

9、承包人在项目通过单位(单项)工程验收后2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书和必须的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时完整提供的,每延后1天罚3000元,作为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注:上述条款中的违约金直接在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10: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附件11:丽水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保期为24个月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10: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和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是:

1.消灭重大和一般质量事故;

2.消灭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做到时时、事事、处处讲安全;

3.双方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施工作业中,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适时布置任务。

2.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指导、服务、督促、检查。

3.帮助乙方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及时进行推广。

4.定期召集乙方有关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交流情况,剖析问题,布置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项目经理应对本工程的安全及事故负总责,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项目有关工作的安全管理。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按规范进行安全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做到驻地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在施工现场中,要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4.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督促班组及时整改。

5.发生一般、重大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6.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7.对各施工点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8.严格执行投标书中所有安全生产承诺的内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对各自承担的义务负责,如有违反,造成事故者,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二0一 年  月  日












附件11:

丽水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名称(甲方):

承包单位名称(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实现优质工程和廉政工程,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造价(款)、材料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量测量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暗示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丽水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结束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 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技术规范

一、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二、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1、 ;

2、 ;

3、 。

三、技术规范由投标人自行购买,并承担费用。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部分)




投 标 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商务标部分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浙江省外企业提供)(复印件);

五、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证)(复印件);

六、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证)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八、投标单位资格自查表;

九、投标报价书及光盘(与商务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光盘上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单位名称)







一 、投标函

招标人: 。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序号为 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 元)的总价(注:报价保留到元),按上述招标文件要求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并在 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将金额为人民币 元(¥ 元)的投标保证书已递交。

4.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 (项目经理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号: ,该项目经理无在建或预中标工程。

5、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承诺如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在招标的任何环节拒绝我单位投标或否决我单位投标,责任我单位自负,不向招标索赔任何经济损失。

6、我方在此承诺,若我方中标,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达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本工程环境保护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J375-2013的标准。

7.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8、除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外,你方的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上述帐号必须为投标人基本账号)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身份证号)为我公司代理人,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被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浙江省外企业提供)(复印件);




五、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证)(复印件);



六、项目专职安全员(C类证)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名称 姓名 职称 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编号 承诺月到位天数 备注

1、项目经理

2、项目专职安全员 —— ——

3、项目技术负责人 不作要求

4、项目专职施工员 不作要求

5、项目专职质检员 不作要求

6、项目专职材料员 不作要求

7、项目专职资料员 不作要求

注:

1.投标人必须如实详细填写,不得少项漏项,相关人员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配备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备,相应表格可自行扩展。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现场人员要求月到位天数不少于22天,“承诺月到位天数”要求填写天数。

3.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专职施工员、项目专职质量员、项目专职资料员、项目专职材料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附本表后,且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专业要求,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4.后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施工员、项目专职质量员、项目专职资料员、项目专职材料员的养老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须提交退休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专业要求,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八、投标单位资格自查表

序号 自 查 内 容 招标文件要求 自查情况

一、111 开标必须到场人员 见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二、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见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三、 本工程拟派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 见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四、 本工程拟派项目经理在建工程或预中标项目情况 无在建工程或预中标项目

五、 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被认定存在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项目经理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除外)工作人员的。 符合有关规定

六、 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符合有关规定

七、 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情况 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经理(B类证)、专职安全员(C类证)安全生产考核证

八、 项目班子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见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说明:以上各项请投标人逐项填写,投标人应按实际情况具体说明,评审时将按投标人自查表内容核实。若表格填写不实或有缺项,评标委员会将对其做出最不利处理,责任由其投标人自负。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九、投标报价书

工程名称:






投标报价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A.3-2投标报价书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B.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C.1-1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备注

暂估价 安全文明

施工基本费 规费 税金

1

1.1

1.2

合 计


C.1-2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

单位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计算公式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1.1人工费+机械费

2 措施项目费

2.1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其中 2.1.1人工费+机械费

2.2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其中 3.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暂列金额

3.1.1 标化工地增加费

3.1.2 优质工程增加费

3.1.3 其他暂列金额

3.2 暂估价

3.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3.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2.3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

3.3 计日工

3.3.1 人工

3.3.2 材料

3.3.3 机械

3.4 总承包服务费

3.4.1 发包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

3.4.2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4 规费

5 增值税

合计


D.1-1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

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备注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暂估价


1

2


3

4


5


本页小计



D.1-1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备注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D.2 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1.1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 提前竣工增加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3 二次搬运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4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5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合计




E.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合 计









E.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标化工地增加费 元

2 优质工程增加费 元

3 其他暂列金额

3.1

3.2

3.3

合 计



E.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备注











































E.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暂估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合 计






















E.5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暂估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合 计
























E.6 计日工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一 人工

1

2

3

4

人工小计

二 材料

1

2

3

4

材料小计

三 施工机械

1

2

3

4

施工机械小计

总 计

E.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单位及专业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金额(元)

1 发包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

1.1

1.2

2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2.1

2.2

合 计
















F.1 主要工日一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日名称(类别)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二类人工 工日


2 三类人工 工日





































F.3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编码 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F.4 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机械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2

3















十、材料暂定品牌选用情况表 (本项目不适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推荐品牌

(或相当于同档次品牌) 投标单位选取品牌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

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需按招标人推荐的品牌中选取一个品牌,如不在推荐的品牌中选取的,同档次品牌的认定由评标委员会来认定,评委认定为同一档次,即为同档次品牌。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五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另附)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后附)
















第七章 附件

附件一、开标程序(含资格后审办法)

序号 程序和内容 地点 责任单位

1 投标文件截止,开标会议开始 开标

大厅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2 宣布开标及投标人家数 招标人

3 宣读评标办法 招标人

4 查验标书密封情况 公证机关或投标人

5 投标申请人逐一开标 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并宣布内容(报价、工期、质量、项目负责人)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记录开标情况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对其投标文件开标结果,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视作认同处理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6 按招标文件十九条第7款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 评委会

7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证件原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评委会

8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委会

9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室 评委会

10 评标时间必须满足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的要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的,投标人应在30分钟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 评标室 评委会

11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和招标监督机构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室 评委会

1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附件二、评 标 办 法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一、分值设置

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分100分。

二、投标报价100分(保留二位小数)

1、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下浮率的确定:由招标人代表随机在区间范围5%—10%(下浮间隔0.5,含本数共11个球)点位中抽取其中2个(抽出的点位不放入重抽),平均后作为评标基准下浮点,招标控制价根据该下浮点计算出的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2、计算单个投标报价得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基准价1%扣6分,每低基准价1%扣3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按直线插入法计算。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得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

三、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

1、投标人总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汇总:

投标人总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2、投标人总得分若出现并列的,则以商务报价低者排列在前,商务报价也相同的,以投标人抽签决定排列前后。

四、评标结果

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五、评标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六、评标监督

评标过程中,评委提出的废标情况、评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不详的问题处理,必须有充分的书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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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JSA19192 项目名称 慈北库仓间过道罩棚工程 招标人 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标段 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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